军队文职
《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(试行)》规定的标准条件核心如下:
第一条:男性身高160cm以上,女性身高155cm以上,合格;
第二条: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,合格:(一)男性:不超过标准体重(标准体重kg=身高cm-110)的30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;(二)女性: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。
第三条:颅骨缺损、颅脑畸形、颅脑手术史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第四条:颈部运动功能受限、明显斜颈、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第五条:存在功能障碍的骨、关节、软组织伤病和畸形,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第七条: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、传染性皮肤病,不合格。
第八条: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,不合格。
第九条:血压在下列范围,合格:(一)收缩压≥90mmHg,<140mmHg;(二)舒张压≥60mmHg,<90mmHg。
第十条:心率在下列范围,合格:(一)心率60~100次/分;(二)心率50~59次/分或者101~110次/分,经检查系生理性。
第十一条: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以上内容,仅供参考。具体实行标准,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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